一名女子从已故的姨妈那里得到了价值一百万美
一名女子从已故的姨妈那里得到了价值一百万美元的遗产,但由于她的亲生父亲隐瞒了事实,“遗嘱”已经过期,她无家可归。法官的笔记 →
近日,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法继承纠纷案件。 2022年2月,独居的青姨去世,没有孩子,也没有丈夫。当弟弟办丧事时,他发现了他2014年留下的“遗嘱”,遗嘱中他愿意将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子以自己的名义送给儿子小芳。青姨姐弟五人,早年在父母遗产的分割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他和何伯家关系最密切,把小芳当成自己的儿子一样,只要一会就亲自给一套房子。我几乎和大哥宋叔叔、大姐华阿姨、妹妹于阿姨失去了联系。为了避免误会,叔叔向“青姨”隐瞒了青姨去世的消息。一年后,大哥宋叔叔知道了这件事,召集兄弟们讨论遗产分配问题,他仍然没有提到“遗嘱”。她不想让女儿卷入父母之间的纠纷,试图与宋叔叔等人协商处理青姨遗产的分割问题,但没有结果。小芳知道后,立即让叔叔把“遗嘱”拍下来并发给他。当天,他将“遗嘱”的照片传给了宋叔等人,声称自己应该接受房子作为赠与,宋叔等三人没有回应,反而指责何叔,要求合法继承小芳作为受遗赠人申请加入诉讼的全部遗产以及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主张该案涉案的“遗嘱”是一份“遗嘱”。生病了,实际上是一个遗产。青姨生前用过的笔记本上,记录着这件事。内容完整,签名和日期完整,没有额外页面或分区的迹象。它必须被认为是真实有效的。宋叔叔和另外三个叔叔否认他故意隐瞒青姨去世的消息,是为了搅动他的继承权。如果遗嘱属实,即使他有遗嘱,他仍然是一个假装沟通的叔叔——与其他兄弟姐妹解决分割合法继承权的问题。这没有道理。而且,涉案遗书字迹被证明是真实的,结果显示“无法确定遗书字迹与青姨的笔迹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所写”。因此,认为传承存在着宽恕或模仿的可能,而传承的真实性不被认可。庭审结束后,公司urt认为,涉案遗赠内容完整,必备要素齐全,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且小芳提供了遗赠原件,应认为其完成了遗赠真实性的初步证明。由于对比样本有限,评估机构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哪些遗嘱是青阿姨本人所写。所以宋叔等人据此否定了遗赠的真实性,依据并不充分。同时,宋叔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遗赠是预测的,必须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可了遗赠的真实性。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小芳说他不认识齐阿姨吴先生的“遗嘱”,直到2023年9月才从父亲何伯伯那里得知这笔遗产。随后,他通过微信向宋伯伯等人表示愿意接受,且不超过法定限额。他同意小芳的意见,并表示写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在他身边,小芳对此并不知情。至于不告诉小芳,他坚称,原因是不想让小芳卷入兄弟间的矛盾和误会,更希望小芳放弃自己的财产,换取家庭和睦。宋叔等人认为,2022年2月青姨去世后,写有“遗嘱”的笔记本就由何叔保管。大叔承认,他已经阅读并知道“遗嘱”的内容。作为何叔叔的女儿,小芳不可能不知道“意志”的存在。法定期限内不接受的,应当视为放弃遗赠。对此作出回应主要问题是,法院认为,他作为遗产监护人,在发现小芳可以获得巨额利益后,却长期隐瞒,没有告知小芳,这是不合理的。根据青姨生前曾与小芳讨论过赠与凉城路一套房子的事实,可以推断,小芳应该预见到了遗赠,但直到青姨去世一年后才接受,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获悉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当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凉城路的房屋及其他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小芳的诉讼被驳回。同时,考虑到叔叔长期照顾青姨(安排后事、提供日常帮助),宋叔叔、花姨和青姨很少联系。连玉姨都没有公民他有能力,有养老金收入,并由监护人照顾。遗产分配比例最终确定:何叔叔获得30%,余阿姨获得26%,宋叔叔和华阿姨各获得22%,丧葬费和抚恤金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由四人平分。 【法官陈述】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往往源于“领取期限”和“证据证据”的争议。该案例为类似案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与遗嘱一样,遗赠必须以合法形式进行。自写遗嘱必须由受遗赠人书写全文并注明年、月、日。其他以书面、印刷、音像、口头形式遗赠的遗赠,对证人同时作证有特殊要求。另外,遗产的内容必须包括受遗赠人对其名下合法财产的处置的明确意见,有明确的方向和方向。行为,从而可以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与遗嘱不同,受遗赠人必须在“获悉继承权后六十天内”明确表明其接受继承的意愿(如书面声明、通知继承人等)。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由于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继承权的个人特征,影响了法定继承人基于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法律对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期限,鼓励其尽快行使权利。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上海法治报、光明网
编辑:杨浩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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